政策解读:《象州县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03-18 17:13:00 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象州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立法背景和必要性是根据《土地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法〉办法》第二十六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土地整治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的规定,对我县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增减挂钩,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新增耕地。为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支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运作规范,有必要制订《象州县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象州县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有七条,第一条为总则,为《办法》拟订的政策依据;第二条为的适用范围;第三条为管理宗旨;第四条为收支管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第三章为资金使用范围,细化纳入资金使用范围的条件;第四章为资金使用管理,强调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明确用款申请的程序;第五条为监督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资金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第六条为附则;第七条明确本《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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