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政策,推动全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象州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实施方案》经过起草、征求各部门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18年3月28日印发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现就其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整屯(自然村)搬迁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7〕119号)和《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做好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宅基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 二、拆除旧房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力度,对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区实施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对于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以及缓解人地矛盾、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工作机制 成立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工作领导小组,贯彻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统筹推进政策。旧房拆除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统筹推进辖区内项目的实施,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农户签订旧房拆除协议,搬迁农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政府按规定兑现奖励;也可由搬迁农户委托施工队伍进行旧房拆除,以乡(镇)为单位扣除施工费后将剩余的奖励金额兑现到农户。乡镇要确保旧房拆除地块位置准确,四至边界清楚,有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的照片存档,工程建设内容与项目规划相一致。 四、切实抓好拆除旧房试点工作 通过抓好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进工作。选取2个不同类型的拆旧试点村(屯)先行完成旧房拆除。通过试点示范引导,充分调动搬迁群众的积极性,总结经验后全面推广,扎实推进我县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工作顺利开展。 五、拆除旧房奖励标准 搬迁户拆除旧房后,每户奖励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具体奖励办法的制定 由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搬迁户拆除旧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划定面积、拆除旧房时限、旧房主房面积规模大小等情况分别给予2-3万元的奖励,拆旧面积100㎡以下(含100㎡)的奖励2万元,100㎡以上200㎡以下(包括200㎡)的奖励2.5万元,200㎡以上的奖励3万元(自治区制定三套方案供市县参考)。 七、奖励资金兑现 旧房拆除工程全部竣工后,由乡(镇)组织申报材料向县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乡(镇)政府、发改、财政、住建、农业等部门进行内外业县级验收后兑现奖励资金。 八、资金筹措与保障 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从易地扶贫搬迁人均6万元资金原安排的人均1.2万元征地费中列支。各项目县(市、区)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奖励资金不足部分以及非建档立卡搬迁户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由自治区统一融资垫支;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交易后,再从收益中归还上述所有垫支资金。拆旧复垦经费由项目县(市、区)从自治区每年返还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解决,切实保障拆旧复垦工作顺利开展。
象州县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代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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