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象州县卫生院公共租赁房管理制度》

2019-05-31 17:50:00 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象州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象州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对《象州县卫生院公共租赁房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来宾市审计局《关于来宾市2019度第一季度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综审计结果的报告》(来审财报〔2019〕4号)文件要求,我县依据《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办发〔2015〕99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制度的目的

为了规范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切实保护国有资产产权和保障卫生院工作需要,维护医护人员的正当权益。

二、制定管理制度的依据

《象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办发〔2015〕99号)。

三、日常管理

1.各卫生院负责本院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手续,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条件的人员应主动向所在卫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2.各卫生院成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医护代表为领导小组成员。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要根据卫生院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要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和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进行讨论、决策,经医护代表会通过后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使用。

3.入住人员因工作调动或死亡,必须按协议及时退房。调离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必须在一个月内退房,退房时必须与卫生院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处置。如果不退房,卫生院将强制收回。

4.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付费租住。按相关规定,居住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交租金归各卫生院管理。租金只能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及水、电等支出。经研究决定,各卫生院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不得低于每月每平方1.5元。

四、入住对象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应为卫生院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合同工,且在卫生院所在地无住房。

五、入住者应遵守的规定

  1. 入住者不得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和违章搭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不得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未经卫生院同意不得私自调换住房,自觉维护住房环境和谐。
  2. 入住者应按时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以及网络等费用,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3. 入住者需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卫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但费用由入住对象自行承担。入住对象退房时不得损坏已经实施的固定装饰装修物品,卫生院对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未经卫生院许可擅自装修、变更房屋结构或影响外观的,由卫生院责令恢复原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六、其它规定

  • 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按侵占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院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

2.本人或配偶以购买、赠予等方式在卫生院所在地取得长期固定住房的;

3.租用期满或房屋无故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4.转租或变相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5.与卫生院解除聘用关系的;

6.已办理调离、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7.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卫生院统一管理,新入住的必须经卫生院同意,并按规定标准向卫生院缴纳费用安排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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