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象州县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工作实施办法》

2019-06-21 08:00:00 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象州县住建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实施范围

全县农村所有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重点对象(以下称 4类重点对象)和特殊困难户。

二、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工作的领导者,要加强领导和指导,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住建、民政、残联、扶贫、财政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是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工作的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做好服务,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群众积极;农民是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主体,要发挥其互帮互建的主体作用,自主开展房屋建设。

(二)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工作是一项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农户的切身利益,要规范农村房屋等级评定,严格农村危房改造和相关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建设等程序,公开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公开补助标准等危房改造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实现阳光操作。

(三)坚持因地制宜、集约节约。要按照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房,尽可能节约用地。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按照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的要求建设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致贫。

三、解决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等级标准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分危房一级(D级)、危房二级(C级)、面积不达标和无房。一级(D级)危房,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危房,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面积不达标,指1人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2人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3人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无房,指村内无房,多年在外务工、回来时借住亲戚家或攻坚期内放弃建房、长期租住的(已在外购置房产的,不属此类范围)。

1.乡镇政府以住建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19〕 69 号)为鉴定依据,负责组织本地的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评定工作。

2.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评定工作。

3.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评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握评定标准。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评定结果应当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7天。

4.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评定结果经公示确认后,乡镇政府应及时将结果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

(二)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解决途径及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主要表现为危房、无房和面积不达标,解决方式有参加危房改造、自建、修缮、扩建、租借(租赁)他人房屋、放弃建房、无能力自行解决政府指导(指特殊困难的贫困户、低保户和其他特殊困难户)等。

1.申报2019年度危房改造的。“四类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不达标评定结果为危房、无房的,主要通过申报危房改造途径加以解决。要明确各对象责任人,倒排建设工期,按要求填报《危房改造进度表》,做到每十天一报,确保改造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申报2019年度危房改造重建的,参照 2018 年度补助办法(以自治区下达的2019年度实施方案为准), 2019年危房改造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建档立卡户户均 2.65 万元补助,其他“三类重点对象” 按照户均 1.5 万元补助;市、县分别按照户均 1500 元、 2000 元进行配套;建档立卡贫困户各级财政合计补助 3 万元,其他“三类重点对象” 1.85 万元。另外,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划拨资金对实施危房改造进度快的农户进行奖励,奖励时间节点以7月底、8月底、9月底为分割点,奖励档次分为三档:于7月31日前竣工入住的奖励5000元/户,于8月31日前竣工入住的奖励3000元/户,于9月30日前竣工入住的奖励2000元/户。特殊困难,补助不足的,通过大额补助调剂解决。

2.33个贫困村中“非四类重点对象”户自建的。在33个贫困村中非“四类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的农户,主要通过自建方式解决住房安全有保障问题。要充分发挥群众建房主动性,转变 “等、靠、要”思想,落实专人做工作,制定建房计划,按时上报进度。此类农户,要倒排建房工期,确保2019年内完工。资金补助方面,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2000元-5000元。即2019年9月底前骏工验收入住的,每户补助5000元;2019年10月底前骏工验收入住的,每户补助3000元;2019年11月底前骏工验收入住的,每户补助2000元。逾期建好入住的不给予补助。

3.修缮或扩建的。“四类重点对象”中农村住房安全保障评定为危房或面积不达标的,可以采取修缮或扩建的方式解决。要制定修缮或扩建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按时上报进度,确保修缮或扩建工作按要求完成。具体修缮或扩建工作由乡镇组织人员与农户制定修缮方案或扩建方案(扩建方案以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的最低标准进行制定),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按实际修缮或扩建费用支付,原则上不得超出方案预算。所有修缮或扩建方案务必于2019年10月31日前竣工入住。

4.租借(租赁)他人房屋的。长期在外务工、攻坚期内放弃建房的,或在家主要通过租借(租赁)他人房屋的途径解决住房安全有保障问题。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该类农户达到有稳固住房标准,并签订好《放弃建房承诺书》,同时提供有稳固住房佐证材料,如“租房合同”等。

5.2014-2018年退出户、脱贫户及经过评定的生活困难非贫困户。针对2014-2018年退出户或脱贫户及经过评定的生活困难非贫困户,有一定建房能力且有意愿建房、不符合自治区级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由县级财政参照2019年危房改造政策的标准给予补助。

6.特殊困难,无能力自行解决的。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殊困难户(指特殊贫困户、低保户、其他特殊困难户)且确需建房的,但又不符合2019年危改政策的(包含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退出户),由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牵头审核,乡镇落实专人帮扶,共同制定建房方案,由乡镇参照2019年危房改造政策组织建设,完成房屋建成入住 (建房面积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由县住建局核验后向财政局申请,由县级专项资金解决;对不需建房的,通过统筹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由乡镇拿出具体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并组织实施,县财政统筹资金给予解决。

(三)农村住房建设面积标准

农村住房新建面积标准应符合住建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新建的,1人建设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2人建设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3人建设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3人及以下家庭户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上家庭户不得超过人均25平方米;分散供养五保户不大于40平方米;无自筹能力全额由财政补助的农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误差为5%。坚决防止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贫困加剧的现象发生。

(四)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补助申请条件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属地管理的农村户口,并在当地农村居住,且是危房产权所有人或面积不达标户、无房户。

2.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如父母有房屋,子女没有分户前不能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补助;如子女有房屋,父母已经分户,父母不能单独申请补助),并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评定为D级、C级危房,或面积不达标、无房。                           

(五)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评定程序

1.申请受理。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提供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2.民主评议。农村住房安全保障不达标对象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村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入户、走访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在村务公开栏及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及时填写《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连同农户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摸排鉴定核实的名单,按排序结果初步拟定补助对象,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将初步拟补助对象名单、拟解决方式、拟补助标准等的审核结果以及村级评议结果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完成后将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级审核及公示。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上门抽查核验,提出初步核验意见,并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定结果(包括补助对象名单、解决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在县公共媒体以及乡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并拍照。公示期不少于7天。

5.审批。县级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行文批准。

 

                                                                                      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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