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全力推进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美化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央、自治区及来宾市相关规定和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思路 我县棚户改造项目涉及到个人自建房的土地和房屋征收标准与单位房改房、集资房标准一致。其中选择还建安置的,已交土地出让金的按1:1.2比例无偿还建商品住房,未交土地出让金的按1: 1.15比例无偿还建商品住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已交土地出让金的普通装修按2600元/㎡给予补偿,未交土地出让金的普通装修按2400元/㎡给予补偿。 在实际工作中,按该标准难以执行,具体表现为:一是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与个人自建房各分摊占有的土地面积差异比例太大。二是个人自建房的院子、未利用地等没有详细明确补偿安置标准。为便于进一步推进工作,特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个人自建房部分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三、主要内容
对乱计、漏计、多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个人自建房补偿,擅自变更补偿计算方法、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棚户区改造资金损失浪费的,或造成损害拆迁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象州县住建局 2019年12月10日 文件下载: 象政办规〔2019〕1号 关于印发《象州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个人自建房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