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廉租住房操作规范(政务公开栏)

2019-09-09 10:08:00 来源:象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象州县住建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廉租住房实施保障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11项)第八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象州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象州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办理程序依据

《象州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公布的本县人均住房面积 的60%”第十八条“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为:单身家庭为12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8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7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6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私有住房及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予以核减。”第十九条“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安排实物配租或者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领取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可按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并凭租赁凭证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一年的租金补贴协议,按月领取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每户每月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元,超出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足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金补贴。”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依据

《象州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2、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低于或等于人均6平方米;3、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以上;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5、家庭成员中无下列情形之一:(1)家庭成员中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2)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者。”第十九条“办理实物配租的申报条件:(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2)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4)家庭中主要劳动者持有残疾人证书且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详见办理流程图

 

三、缴费标准:免费。

 

四、办理方式及期限

(一)办理方式:限时办结。

(二)承诺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五、办理程序:详见办理流程图

 

六、相关表格

(一)《象州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象州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廉租住房调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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