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0〕第2号)

2020-02-25 08:00:00 来源:兰州市红古区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实施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99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华龙街道海石村。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东至海石大沟、南至北环路、西至荒山、北至荒山(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 约34亩。

五、自本拟公告发布之日起,华龙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测量评估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后,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和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的依据。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费(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77158.8元/亩,其中补偿给被征地村民72014.88元/亩,补偿给村集体5143.92元/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83号)规定执行。

(二)拆迁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委托专业评估公司依据相关文件标准评估补偿。

(三)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同时结合社会保险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发〔2018〕38号)文件执行。

七、自本拟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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