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2017-09-12 08:00:00 来源:当雄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当雄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当雄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618号),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绩效考核试行方案(2017年度)》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主体

县、乡人民政府向本级党委、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报告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主要是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制度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包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宏观调控,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包括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等情况。

(三)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包括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等情况。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包括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保障等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包括完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等情况。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包括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等情况。

(七)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情况。包括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坚持学以致用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对《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本年度完成的工作和县委、县政府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安排的工作项目要重点报告,说明落实措施和取得成效。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本级政府、上级人民政府要求下级人民政府、政府要求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下级部门报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总体情况或者某一方面工作情况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具体要求提交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向特定机关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具体要求提交报告。

三、报告时限

县、乡人民政府于每年120日前提交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于每年110日前提交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四、报告形式

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附电子文本。报告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本机关印章。

五、报告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按要求报送后,应当通过报刊、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报告审查

上级政府接到下级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接到下级部门、政府接到所属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内容失实的,缺少应当报告的内容或者应当报告的内容表述不清的,应当报告的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要责令报送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七、报告处理

接受的法治政府建设报告要进行认真分析,全面掌握本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情况,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列入本级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对于个别行政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要求报送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八、问题整改

所属工作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对本级党委、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要认真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其列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九、组织领导

各乡(镇)和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健全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要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另一方面要通过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建立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要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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