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乐山市沙湾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在第13、42选区各补选1名乐山市沙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特此公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大常委会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