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就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时段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区域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沙湾镇、沫江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嘉农镇集镇建成区和新都村、沫东坝村所属范围,太平镇集镇建成区和老码头村、草坝村所属范围,乐沙城际生态大道。 三、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110),乐山市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833—3441042)。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乐沙府通〔201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