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拖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2019-12-02 08:00:00 来源:布拖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扶贫移民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优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以及《关于印发<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8〕1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村级光优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在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单村建设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采取联建方式建设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产权及收益归村集体所有,联村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及收益按比例归各村集体所有,村委会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年度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县人民政府对应纳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村级光扶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鼓励光伏扶贫对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具体收益需扣除电站运维费、下网电费、土地租赁费、税费等成本费用再进行分配。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工作。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布拖县供电分公司应建立专户,根据村级光优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专户。光伏扶贫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第一季度由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户,并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所在乡(镇),由乡(镇)按产权比例划拨至关联村,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村应对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相关村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使用台账,严禁搞平均分配,严禁简单发钱发物。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前,由村集体按规定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进行公示公告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审核通过后报县扶贫开发局汇总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划拨。村委会年底公告收益分配和使用结果。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由关联村按规定进行分配使用,鼓励农户通过劳动获得劳务收入。收益分配范围包括:

(一)设置公益岗位(占收益的40%)。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占收益的30%)。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的程序。

(三)设立专项补助(占收益的20%)。一是设立无劳动力家庭专项补助基金。对于整户无劳动能力的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考虑),经农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等程序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每年实行动态管理。二是设立村级教育救助基金,对具有本村户籍的学前至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在享受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的基础上,仍存在与就学直接相关特殊困难的,经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等程序后给予适当补助。三是设立教育奖励基金。对具有本村户籍的义务教育阶段至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成绩优异、表现良好的,经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等程序后给予适当的补助(每生每年500-2000元)。四是设立村级医疗救助基金,对具有本村户籍的农户因大病、长期慢性病和残疾的家庭成员,在享受医疗政策基础上,仍存在与就医相关特殊困难的,经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村两委审核、乡(镇)审批等程序后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申报程序为:

1.农户申报。乡(镇)、村、组层层召开动员会,宣传光伏扶贫政策,农户提出申请后,由村、组按照选定方法和原则对申请的农户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初步选定受益农户名单。

2.村级评议公示。村两委对拟确定的受益户初选名单审查把关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接受群众监督。

3.乡(镇)审核公示。村公示无异议后,乡(镇)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初选对象再核实、原则逐村逐户进行实地查看,确定实施对象,并对确定的受益户名单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统一上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占收益的10%)。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结算和管理,由公司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电站、分村建立台账,做到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每年第一季度向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及县扶贫开发局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支出等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审计,收益资金结算到专户后,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光伏扶贫项目涉及乡(镇)。

(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布拖县供电分公司。负责按年度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和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中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划拨收益。

(三)县发改经信局。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网维护、资金结算、政策解释等工作。按要求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和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中录入相关光扶贫系统数据。

(四)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做好收益分配的报审和监督工作,宣传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按要求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和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中录入光扶贫系统数据,做好受益对象动态调整和管理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补贴资金和收益资金的监管工作。

(六)乡(镇)政府。负责对村级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督促村级按批准的方案推进项目实施,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电站收益拨付到关联村。

(七)村两委。根据收益情况,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对方案进行讨论、组织项目实施,定时向乡镇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条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和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系统,将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信息,将扶贫对象受助详细情况纳入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优先用于光伏扶贫且符合国家政策建设的集中电站,其户均容量不超过30千瓦,收益分配需参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将产权及收益按一定比例确权到相关村,形成村集体经济,并优先扶持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布拖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乡(镇)依据本细则制定管理办法,报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经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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