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0-02-14 08:00:00 来源:布拖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布市监工食罚〔2019〕0004号

张维军销售假冒小郎酒案

2019年11月7日,我局接到布拖县小郎酒经销商举报,张维军涉嫌在拖觉镇销售假冒小郎酒。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到拖觉镇开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川J65225的车辆上有:1、莎麦鸡精调味料6件;2、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生产商:漯河豫膳堂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41110301041,生产日期2019/10/07,净含量250ml/罐,共36件;3、生产商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郎酒,酒精度45%vol,净含量:100ml*24瓶,共计26件;4、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酒精度40%vol,净含量:100ml*24瓶,共计两件。5、在拖觉镇个体工商户商店中查到已销售小郎酒4件,销售价格为260元/件,共计货值金额1040元。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当场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

处罚种类:

1、 没收违法销售的小郎酒26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圆整(¥1040.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圆整(¥273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动履行

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2

布市监物罚〔2020〕0001号

布拖县云海精品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案

布拖县云海精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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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布拖县云海精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查到一次性无纺布口罩:生产商:广东省东莞市以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市万江街道简沙洲社区清水凹第十座厂房.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2日,保质期:5年,执行标准GB15979—2002,共76个。当事人告知售价3.00元/个,进价为0.8元/个,共进了4000个,2000个未到,此批次口罩为2000个,仅剩76个。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柒圆叁角 (¥1847.30);

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肆拾柒圆叁角(¥1847.30);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陆佰玖拾肆圆陆角(¥3694.6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自动履行

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3

布市监食罚〔2020〕0004号

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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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要求其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要求整改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布市监食责[2019]13号)。2020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布拖县觉撒乡中心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1、留样柜未实行双人双锁管理;2、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3、从业人员晨检记录不全,未见从业人员培训记录;4、未见清洗消毒记录;5、未建立进货台账;6、从业人员佩戴首饰上岗;7、明厨亮灶未开;8、未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9、蔬菜切割机未清洗干净,有陈旧残渣;10、未见食盐使用记录。综合两次检查发现改单位并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布市监食责[2019]13号)要求整改的内容整改完善。

处罚种类:

1、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自动履行

布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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