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应急指挥部公告 (第7号) 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I 级响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任何人不得隐瞒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过境史;不得隐瞒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 二、在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必须及时、客观、全面配合,不得瞒报、谎报。 三、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及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不得拒绝隔离治疗及隔离观察,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及观察。 四、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及物业管理人员等)依法开展的防控、检疫、隔离治疗及隔离观察等工作。 五、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医护人员、疾控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及物业管理人员等)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传播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会理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 年 2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