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普格县晟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非法开采”的问题。 责任单位:普格县人民政府、普格县自然资源局、普格县安监局 责任人:普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贾德全、普格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沙马知培,普格县安监局局长周浩。 责成普格县国土、安监等部门选取专业地勘队伍对该矿开采现状进行现场实地测量,若发现越界开采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2.关于“普格县晟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证照不齐”的问题。 责任单位:普格县人民政府、普格县环保局 责任人:普格县政府副县长赵跃荣、普格县环保局局长包三日 责成普格县环保局督促矿业权人严格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依法依规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环评三同时验收工作。 3.关于“普格县晟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问题。 责任单位:普格县人民政府、普格县安监局 责任人:普格县政府副县长杨龙、普格县安监局局长周浩 责成普格县安监局督促普格晟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一是2018年11月30日前已完成清理安全平台和开采平台边坡松动的浮石,建设矿区内矿山公路危险路段的拦挡设施,设置矿山边界的高边坡等危险处安全警示标牌。二是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矿山南面陡崖处渣土或矿石滚落到沟底的防护措施。三是普格县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督促检查和日常监管,若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坚决确保整个矿山的生产安全。 4.关于“普格县晟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保要求进行降尘”的问题。 责任单位:普格县人民政府、普格县环保局 责任人:普格县政府副县长赵跃荣、普格县保护局局长包三日 (1)责成普格县环保局对普格晟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100吨高位水池,只建设了喷淋系统、购买洒水车进行作业中的降尘措施,未到州环保局进行报备,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11月24日,普格县环保局已作出立案决定(普环立字[2018]12号)。 (2)责成普格县环保局督促普格晟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是增设喷雾设备、洒水设备,增加洒水频次,确保现场粉尘得到有效控制,将喷雾设备、洒水设备于2018年12月15日之前到州环保局环评科进行备案;二是将场内路面全部铺设碎石,进一步规范生产物料堆存,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洒水或覆盖等方式严格控制粉尘排放。2018年12月30日前整改完成。 5.关于“普格县晟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过程中长期超限,超载,货物存在沿路抛酒等现象”的问题。 责任单位:普格县人民政府、普格县交通局 责任人:普格县政府副县长杨龙、普格县交通局局长马乌勒 责成县交通局加强动态巡查,并责令普格县晟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管理运输车辆,在装货时必须装平货箱,装载规范,坚决防止货物抛洒、散落、污染、损坏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