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办法、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9-11-06 16:41:00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 作者:西昌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管理,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客运实际情况,拟订了《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办法》及《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8年11月26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信息反馈地址:西昌市月海二段中所安置新村23幢5楼,西昌市交通运输运输局,电话0834-3300244,邮箱:768850633@qq.com

 

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及《四川省“四好农村路”建设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客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职责。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其工作职责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局属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对农村客运班线的公路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审核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协助配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负责对农村客运班线沿线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标识、车辆停靠点和拟投放车辆安全状况等进行安全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人民群众和市场需求提出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通行意见和申请,提出开行农村客运的规划、开行路线、车辆数量、车型等,交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许可,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二、审核要求

(一)加强对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交警大队、市运管所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运管所),具体负责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运管所所长兼任。

(二)严格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审核。审核小组在审核农村客运班线的过程中,对开行农村客运班线的客运企业、运营车辆、车型以及经营模式、安全保障、驾驶员条件等,要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论证,经审核小组成员单位集体会议研究确定。

对已建已验收并列入四川省公路数据库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需提供竣(交)工工程验收档案,依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审核。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除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和技术数据外,需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客运企业需新增(延伸)农村客运班线,也需按照上述规定和办法,经过审批许可后方可运营。

(三)建立审核工作档案。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成员单位人员要在《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附表)上签字。对有必要开通但部分条件需要整改的,在审核表中明确需整改的内容和事项,对审核符合通行条件的线路要在审核表中注明审核通过,所有审核资料由市运管所归类存档。

(四)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若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审核程序及细则

审核程序及细则按《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文件要求执行。

 

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实现“四好农村路”建设中“运营好”的目标,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四好农村路”建设技术指南》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增(延伸)农村客运道路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办法》要求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一)拟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事先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函,并附《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和拟开通客运班线道路的《道路竣工(交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等相关公路建设技术信息资料,并同时分送各联合审核成员单位。申请函基本内容包括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通行线路所覆盖村、人员分布情况、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标志标牌设置情况等。

(二)市交通运输局在受函后5个工作日内,责成市运管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道路客运企业对拟通行农村客运班线道路通行条件进行初步踏勘,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交通运输局在收到市运管所初审意见后,对满足通行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并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拟通行道路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联合审核。市运管所具体做好现场联合审核记录,整理好各类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形成现场联合审核书面意见,建立联合审核工作台账档案。

(四)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农村公路,必须满足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交通标志标牌完善,且必须经过所有成员单位一致同意。

(五)对未通过市运管所初审或未通过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函复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

(六)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

第七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经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等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应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对四级公路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行车道边缘线、与国省干线相交交叉口处指路标志、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路段的警示标志和标杆、视距不良急弯路段处示警桩或其他视线诱导设施,在路中障碍物上施划必要的立面标记等。

(三)对车辆宽度、高度、质量、轴重进行限制的路段和桥梁,在限制地点前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禁令标志;弯道内侧绿化不应妨碍驾驶员视线;当未铺装路面与硬化路面相交时,在其入口不少于50米范围内进行路面硬化或采用碎石铺装路面。

(四)连续长下坡末端路侧存在急弯、村镇、集市、平面交叉口、学校的路段,设置必要的指路标志、减速带和限速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急弯或弯坡路段外侧具有陡崖、深沟、江河湖泊、水库、干线公路、铁路等险要特征路段,以及急弯接直桥和雾区、凝冰等恶劣天气易发常发路段,设置线形诱导、限速、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视距不良、支路坡度过大、交角过小的平面交叉口或支路口,设置警告、限速标志和反光镜。

(五)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营运客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运行限速,根据《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规定的对应防护等级核定。

第十条  本细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各项技术指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工程竣工图或复测资料认定,交通安全设施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市公安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认定。

 

附表:西昌市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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