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1)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应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 3 月31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在本《公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办理流程: 三、核发部门: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33个行业) 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许可证(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统一由西昌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核发。(附件2)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91个行业)(附件3) 1.重点管理:西昌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3个行业(畜禽饲养031;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环境卫生管理782)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其余重点管理行业由凉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 2.简化管理:西昌生态环境局。 3.登记管理:西昌生态环境局。 四、办理流程: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注册、登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登录填报。 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按照《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核发:西昌生态环境局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填报排污登记表 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9号)相关要求,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排污登记表后,会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备查。 六、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说明: 受理地址:西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C1厅其他事项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834-2170526 附件: 附件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pdf 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