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20-09-14 04:24:11 来源:赣榆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赣榆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燃放烟花爆竹是造成大气和噪声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赣榆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

一、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含区所有风景区);

        (七)赣榆港区(临海高等级公路与外环路及向海延伸陆域的合围区域)

二、下列区域自2019220日起晚10时至次日早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义塘路、金海路、青年路、青口河沿线的合围区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市民禁止燃放包装上标有“专业燃放类”红色字体的烟花爆竹及非正规渠道来源的烟花爆竹。

四、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关联文件: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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