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实施细则》政策文件解读

2020-09-14 04:24:12 来源:赣榆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赣榆区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实施细则》政策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赣榆区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实施细则》(政办发〔2018〕41以下简称预警传播配置标准”)是落实《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苏发〔2017〕14号)(以下简称“基本公共服务配置标准”)提升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强度大、频率高、灾害重的特点,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对于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预警信息传播工作,2017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配置标准》,将“气象灾害预警传播”纳入全省乡镇(街道)、建制村(城市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2018年 6月,江苏省气象局印发了《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实施细则》及考核评估表(苏气发〔2018〕40号),建立覆盖乡镇(街道)、建制村(城市社区)的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体系,做到有职责、有设施、有制度、有名库的四“有”标准。

我区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兼具海陆气候特点,天气气候复杂多变,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多发、频发,是我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频率高、致灾程度重的地区。因此,出台预警传播配置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预警信息传播的责任主体、配置主体和实施主体,对于各级政府全面履行防灾减灾职能,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文件制定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苏发〔2017〕14号)、江苏省气象局《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实施细则》(苏气发〔2018〕40号)、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办传〔2018〕79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而成。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明确我区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责任主体、配置主体和实施主体,指导乡镇(街道)、建制村(城市社区)细化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

二、《预警传播配置标准》的主要内容

《预警传播配置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传播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配置标准》,提升我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能力,指导镇、建制村(社区)细化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

(二)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工作责任

各镇政府及所辖建制村(社区)为落实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工作的主体。区气象局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工作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区政府做好督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三)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传播配置要求

建立覆盖镇、建制村(社区)的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体系,做到四“有”。即:有职责,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人员及职责;有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有制度,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制度和流程;有名库,建立并及时更新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传播责任人信息。

(四)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传播配置内容

各镇、村(社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分别明确2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人员(以下简称接收传播人员),一般为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气象部门将预警信息发送给镇、村(社区)、重点防御单位接收传播人员,由接收传播人员第一时间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转发至镇领导、村(社区)、重点防御单位、村民小组、户以及孤寡老人、弱势群体,并组织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各镇建立健全“镇-建制村(社区)-村民小组(小区)-户(楼栋)、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单位责任人”的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机制。村(社区)建立健全“建制村(社区)-村民小组(小区)-户楼栋预警信息传播工作机制

(五)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考核要求

各镇政府要将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落实工作纳入年度农业农村重点工作任务,并根据《赣榆区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实施细则》(政办发〔2018〕41)文件要求,将相关工作融入基层防灾减灾救灾和社会治理体系,确保落实落地。

镇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流程图


关联文件: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落实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榆区落实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功能配置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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