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020-02-04 08:00:00 来源: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保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海州区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人员在政府发布隔离、封控、停业、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研制、生产、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情节较重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海州区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一律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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