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伤认定问题公告

2020-02-04 08:00:00 来源: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工伤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疫情期间的工伤认定。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号]文件规定,对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部门自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按照“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优先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二、关于疫情期间申办时效与期限。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及时联系工伤认定部门进行事故备案和询问办理材料及流程。如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工伤认定办理期限可适当顺延。期间职工工伤待遇予以保障。

三、关于疫情期间的工伤预防。用人单位复工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有关要求做好消毒、防护工作。公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定时通风消毒,保持卫生,专人轮值负责,减少人员流动,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联系方式:0518-85410095  85417507   

Q Q 邮箱:1025798941@qq.com    

地址:海州区建南路3 号(海州劳动监察大队二楼)


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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