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须知

2020-03-09 15:16:14 来源: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区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及中央、省属单位的计划用工,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学校、医院、诊所等单位,以及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参保时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东昌府区所辖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统一信用代码,到东昌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东昌府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申请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

参保单位须按上年度月平均实发(未扣除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前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发放工资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实发月工资总额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执行;高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执行。实发工资总额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以实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

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为16%,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四、缴费时间及方式

(一)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到企业养老保险处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可按年一次性缴纳,实行银行代收。

(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记入标准

根据国务院规定,自1996年1月起,为每一个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1%;从2006年1月起,标准统一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六、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规定

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按企业缴费满10年以上年满50周岁;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七、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利息)÷计发月数。

(二)《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八、违反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催缴后仍未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强制划拨欠缴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

(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养老保险业务咨询电话:0635-2999630  8419600   

联系地址:东昌府区奥森路77号三号楼一楼社保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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