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书

2020-01-31 18:45:37 来源: 冠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

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各相关经营者自即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我局将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各相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日用品和防疫用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哄抬价格。

三、各相关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现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各相关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进行价格欺诈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违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视情节轻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5238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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