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2020-03-19 09:12:35 来源: 冠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国网冠县供电公司、各转供电单位:

现将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和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转供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提出几点意见:

一、电价政策:

转供电单位应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

(一)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二)其它用户。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本次工商业降价政策仅限于执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含市场交易用户)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0.8743元/千瓦时。

四、请国网冠县供电公司主动向用户宣传文件精神,做好测算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报告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五、本次降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

 

附件:

1.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的通知

2.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的通知

3.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转供环节加价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216号)

4.《转供电电价政策解读》

 

 

冠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19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