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增强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13年4月2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审查范围
凡住所地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各类中介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个体经济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属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对象。
二、审查内容
监督审查内容是用人单位2012年度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招用劳动者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职业培训情况和社会力量办学及就业准入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重点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监督审查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召开各用人单位政工人事科长、各乡镇办事处人社所所长会议,安排部署监督审查事宜,并领取相关材料。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5月10日)。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项目和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收集、整理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所需各类资料、材料。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要按照监督审查需提供资料认真准备,如实填写《2012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授权委托书》、《诚信等级评价表》等内容,并以书面和电子版同时上报,接受劳动保障监督审查,相关表格资料可登陆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218.56.164.7:8080/rsj/list.aspx?cid=11下载中心下载。
自查结束后,各参检单位要在《2012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用人单位自查意见”栏中填写“本单位已按规定进行了对照自查,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属实,据此承担法律责任”,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并同时制作电子版。
(三)申报审查阶段(5月11日-7月21日)。由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全面地向劳动监察局报送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所需资料。申报2012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用人单位可填写《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表》,与年度审查资料一并报送。
(四)总结阶段(7月22日-7月31日)。劳动监察局对审查出的问题进行总结,进行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审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用人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这次审查,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对照年度监督审查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好迎检准备。
(二)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间报检。各参检单位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2012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同时制作电子版),按照规定要求向县劳动监察局提供监督审查所需资料,主动接受审查,不得推迟和延误,逾期拒绝接受监督审查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劳动监察局对各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要严格审查,对存在问题认真处理。建立完善年度监督审查台账,做到审查内容齐全、程序严格、过程公开、法律文书规范、结论准确。对“零参保”企业及企业非法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报备案、不建档案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过此次专项活动,基本消除“零参保企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四)对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为确保监督审查效果,县人社局成立检查组,对监督审查中发现的拖欠劳动者工资、非法用工,特别是不办理用工手续、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导,督促其限期整改,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附件:2012年度监督审查用人单位需提供资料
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2年度监督审查用人单位需提供资料
(一)2012年度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自查报告;
(二)《2012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手册》及电子版(可从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218.56.164.7:8080/rsj/list.aspx?cid=11下载中心下载);
(三)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2012年度全年社会保险各险种费用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全体职工花名册及电子版;
(六)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单位用工在10人以内的,劳动合同全部送审;用工10人以上的,按比例随机抽审);
(七)2012年3月、6月、9月和12月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办理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九)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十)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还须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员工派遣单位、派遣人员、派遣岗位、派遣时间一览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十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有关单位(含国家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等)须另提供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职工名单及所安排岗位一览表,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和工资的凭证;
(十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办理招用工手续情况;
(十三)招用未成年工的单位还需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证》。
(责任编辑:郭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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