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20-03-04 08:20:00 来源: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授权,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审查确认,现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公告:

一、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杨秋明

执法区域:金江乡辖区

执法类别:综合执法

办公地址: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产构村委会产构大村

监督电话:0888-5371026

邮编:674103

二、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4.《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8.《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29.《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30.《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1.《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2.《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33.《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4.《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凡在我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丽江市古城区司法局投诉电话:0888-5107466

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投诉监督电话:0888-5371026

 

 

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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