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居高不下的成因及对策

2012-06-14 15:45:00 来源:临夏县党建网 作者:临夏县党建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临夏县故意伤害案件情况分析

 临夏县检察院检察长   安卫东

近年来,伤害案件在临夏县相对突出,在批捕、起诉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8件66人,其中伤害案件21件26人,分别占受理数和人数的43.8%和39.4%;2009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0件76人,其中伤害案件20件25人,分别占受理数和人数的40%和32.9%;2010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0件60人,其中伤害案件19件21人,分别占受理数和人数的47.5%和35%;2011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7件82人,其中伤害案件30件43人,分别占受理数和人数的52.6%和52.4%;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最近四年年均审结伤害案件为23件29人,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位居第一,并呈逐年上长趋势。因此,对故意伤害案件发案现状,有必要给以足够认识和充分重视。笔者拟对以上90件115人故意伤害案件的发案成因、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二、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淡薄。临夏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人们受教育程度不平衡,大量的农村人口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法律知识,处理纠纷和问题的方式比较简单。一是遇事不冷静,行为粗暴,总认为“动武”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不愿求助于相关组织,也不懂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内心的忍受度达到了极限,冲动完全替代理性,追求快速泄恨。二是为生活中“琐事”而大动干戈,酿出祸端。三是心胸狭窄,遇有矛盾,不想设法化解,而是图谋报复。此外,从被害人角度考察,其自身的过错有时也是案件发生的一个直接诱因。有些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事先本无意伤害,但被害人连续不断地辱骂、讥讽,甚至撕打导致现场气氛白热化,情景因素恰恰又是直接诱发犯罪行为人实施暴力的主要原因。据统计,因被害人过错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达24人,占20.9%。

(二)基层调解功能发挥不足,很多民事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如相邻关系纠纷、地畔边界纠纷、合同纠纷、男女感情纠纷、家庭生活纠纷等,如果发生初期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或者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就会引起矛盾激化。如马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马某与其堂叔因地界产生争议,双方都曾向村干部反映过,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一日马某见其堂叔在地里干活时又为此事发生争吵并发生撕打,在双方相互撕打的过程中马某用刀子在其堂叔马某的左耳门上戳了一刀子,在左大腿上戳了两刀,其堂叔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案发后,我们走访该村时发现,该村村委会曾对地界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对地界的归属未进行界定,本案的发生,固然有当事人双方的因素,但调解时对于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有效处理,导致积怨加深、矛盾升级。

 (三)业余文化生活贫乏,是诱发此类犯罪的客观原因之一。农闲季节,农民的文化生活贫乏,生活单调乏味,为消磨时光,不少农民经常性地打牌、喝酒、赌博,在酒精的作用或物质利益的驱动下,人们的大脑往往易激动和失去控制,导致因琐事产生纠纷,酿成事端,发生打架斗殴,转化成刑事犯罪。90件故意伤害案件中此类案件17件,占18.9%。

(四)西方及港澳台暴力文化的影响。不少青少年思想单纯而激进,接受新生事物快,因受西方及港澳台影视作品中暴力及其他不健康东西的影响,横行霸道,拉帮派,暴力倾向严重。如马某故意伤害案,2009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马某仅因被害人何某从其身后把地上的一个饮料瓶踢到其面前而引起马某的不满,马某遂用携带的小刀子将何某戳成重伤。

(五)基层防范网络不健全,普法教育滞后。改革开放以后,各种市场经济成分异常活跃,新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不断出现,由于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农村治安防范网络不健全,面对频频发生的伤害案件,处理、解决不力。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遇事依法解决的观念。法律宣传要克服过去那种单调、枯燥、乏味的方式,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的形式,如以广播讲座、电影、戏剧、小品、以案说法、到案发地开庭审判、定期评选学法用法能手等方式,让人人都能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同时充分发挥各学校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将普法教育课列入教学计划,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慎用缓刑。刑事立法设立缓刑制度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惩戒作用。在当前的农村中,对被告来说,虽因伤害他人被法院审判,但最终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而被判刑宣告缓期执行,对他们来说,失去的只是部分金钱,名誉并没有因此受到多大影响,因此并不能受到深刻的教育,容易给其他群众造成一种误解,即伤人可以拿钱抵罪,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从而起不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农村,应慎用缓刑,能判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该打击的要打击,该处罚的也要处罚,或者两者兼用,对那些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了让他们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外,还依法予以从重判处,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对群众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三)加强基层组织成员的政治、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妥善、公正地调处纠纷。对那些不负责任、素质不高的人员要及时、坚决调整、更换。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要注意发现纠纷隐患并及时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民转刑事件的发生。

(四)调整农业种值结构,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拓宽致富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当前农民犯罪多发生在冬春的农闲季节,其时农民经过了一个季节的劳作,身心较为疲惫。由于没有了劳作的负担和束缚,无事可做,一些年轻人长时间沉缅于喝酒、打牌、赌博之中。因琐事加之法律素质不高,在产生矛盾后,很容易引发暴力事件。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致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努力加强劳务输出工作,探索完善对农民的管理制度,这样不但能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以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

(五)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从近年来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情况看,轻伤害案件所占比重较高。为有效减少轻伤害公诉案件数量,体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轻伤害案件,若犯罪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到位,且双方愿意通过和解途径结案的,可不进入刑事公诉程序。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列为相对自诉案件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同时,要注意防止利用公权或强力打着“和解”名义对另一方进行欺压,不断加强相关部门或基层组织的引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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