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2020-04-01 08:00:00 来源:莒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莒南县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为坚决杜绝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安全,现就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和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祭祀用火;

(三)燃放孔明灯、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携带、使用火种及易燃物品;

(六)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

(七)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管理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严禁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中小学生进入林区,其监护人、学生家长和教师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勘察、施工、祭祀、庙会等活动,必须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六、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相关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由县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10、119、7212163、721690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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