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20-03-03 00:16:13 来源:波密县政府新闻网_林芝市 作者:波密县网信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波密县各项财政资金管理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县财政局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单位分工负责制。

(一)县财政局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拨款单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五条会计核算中心,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八条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九条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县财政局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第十一条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县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中心,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资金用途和相关附件等拨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拨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拨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

第十四条出纳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条付款指令一经签发,拨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录账务。具体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七条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反映库款情况,保证各预算单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财政局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检查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十九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做出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

(一)本级预算内资金

(二)上级安排专项(含转移性支付)资金

(三)非税收入资金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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