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闽龙环罚〔2019〕307号
长汀县濯田镇大丰黄伯石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3508217937822833 地址:长汀县濯田镇左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清海 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1、2019年8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19年8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19年8月1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9 月 9 日以《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龙汀环罚听告〔2019〕53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长汀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