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6-24 03:11:51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XHDR-2020-01008

新政办发〔2020〕14号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新化高新区管委会,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管理办法和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试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政府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县级财政预算资金、国省市投资补助、县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等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县发改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前期管理

第六条县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县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或计划;

(三)总投资300万元以下扩建、改建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

(四)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

(五)已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筹措方案等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部门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和用地预审意见;

(二)市生态环境局新化分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仅指重特大项目);

(三)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资金平衡方案审查意见或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报告);

(四)县发改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以下的项目,且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除外);

(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县政府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县发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生态环境、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规定有效期为两年。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投资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县直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交通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批,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组织审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县住建局(人防办)组织审批,其余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除涉秘项目外,县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年度计划应符合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优先续建”原则。资金未落实、重大项目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启动实施。

(三)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十九条县发改局负责统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县财政局负责提出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及政府融资规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项目可用建设用地总规模。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审定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县政府每年第四季度下发下年度计划申报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园区、国有企业依据本单位建设需要,结合项目储备和可用财力等情况,向县发改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二)项目初审。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政府确定的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年度政府可用财力总规模(含政府融资规模)、下年度可用建设用地总规模情况,组织县财政、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三)计划审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批准,以县人民政府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年度计划:

(一)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

(二)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三)未完工的续建项目。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原因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申报,每年第二季度末由县发改局商财政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批准。项目未按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说明原因,并将书面材料送县纪委监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凡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并报县纪委监委备案。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6个月以上的,由纪委监委调查原因。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交)工验收。项目竣(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

第二十八条经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审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内的单个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按审批程序批复,不再另报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项目概算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负责审批。投资概算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含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县发改局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由国家、省、市审批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的10%。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含)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征求县财政局关于追加资金安排的意见;或要求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安排政府投资及财政预算评审的依据。原则上,批复的投资概算应作为财政评审、竣工决(结)算的最高限额。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二)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间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县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2.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5.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3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县发改局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3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进度执行不同的调整概算程序:

1.项目启动招标程序前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书面申报,经县发改局同意启动调整概算程序后,由县发改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因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2.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单位事前向县发改局书面申报,经县发改局同意启动调整概算程序后,由县发改局商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及设计、施工、监理、评审等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项目调整概算期间,项目单位应停止与调整概算相关的建设内容,待按法定程序批准同意后,按批准内容继续实施。

3.项目建成后由于价格上涨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书面申报,经县发改局同意启动调整概算程序后,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县发改局根据审计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中,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四)申请调整概算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事前未向县发改局正式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资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告或移送县纪委监委,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改局按法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加强项目预算及评审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中设备和特殊材料由项目单位商纪委监委和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共同询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应按照有关计价办法、消耗量标准和行业规程进行编制,不上浮或下调。

(二)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投资5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按规定出具预算评审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明确不评审的,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按照有关计价办法、消耗量标准、行业规程、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评审,不得上浮或下调。

预算评审工作限时办结。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所需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完备的资料后,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500万元-3000万元的,须在15个工作日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须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县长或授权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根据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报告自行或委托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位以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报告为依据,根据项目特点、施工条件、难易程度、管理目标等因素,合理下调确定招标控制价。

(四)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和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工程拨款”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加强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签订,项目单位负主体责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如以前期准备不足、时间迫近、工期倒逼等)规避招标,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由各行业招标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具体规定及省、市、县有关要求,分类编制我县各行业招标文件范本(含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县发改局(招投标办)、县司法局联合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招标文件范本(含标准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审查,通过后交县发改局(招投标办)和县司法局备存。

2.分管副县长和招标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规范招标文件执行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单位及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招标主管部门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经行业招标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招标金额500万到1000万的项目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实施,1000万以上的项目报县长审批后实施。

3.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招投标办)等部门采取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的方式,对项目单位及代理机构是否按照范本合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行业招标主管部门是否按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行业招标主管部门不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招标人擅自改动招标文件范本、未严格按招标范本文件执行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律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三)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项目单位必须使用经县发改局(招投标办)、县司法局备案的标准合同范本。合同文本作为财政结算评审和审计的依据。

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标准合同文本及有关规定,起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草案),将合同(草案)电子文档、招标文件电子文档、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电子照片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相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项目单位提出建议,过期视同无异议。所有的合理化建议,项目单位应当采纳并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应报财政、审计机关备案。财政、审计机关应对合同文本实行专人管理。

(五)项目单位作为县人民政府管理项目的受托单位,除在受托责任范围内(项目的预算、项目资金计划或额度)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外,还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1.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

2.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不含另定付款方式的政府回购项目、PPP项目)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80%,财政结算评审后,付至财政评审价90%,县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复核后,按复核结论进行整改。

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比例在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专家评审并交付时不得高于60%。

第三十二条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做好项目前期的勘察和设计工作,实施过程中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和新增,应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评审金额之内。

(二)原始地貌复测、暂估及暂定项目的确定(包括土石方比例及类别的划分、无相关发布价格的材料询价等)、隐蔽工程、变更项目及新增工程,项目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存档后,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财政部门发送相关资料和照片,财政部门根据资料和照片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见证。如不见证,也不能影响建设单位的正常工作。

项目单位对以上过程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电子邮件等)备审。

(三)项目实施中因前期工作没到位造成设计遗漏、设计不科学与不合理、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主动提出,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施工图或相关处理方案,监理、施工单位签署书面意见,报纪委监委组织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按以下程序报批:1.变更增加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且不超过签约合同价5%的,报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审批;2.当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10万元或超过签约合同价5%且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每次变更时须报分管副县长审批;3.当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50万元的,每次变更报常务副县长审批;4.当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的,每次变更时报县长审批;5.当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加强审计监督管理。

(一)县审计机关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全县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财政、发改、科工信、住建、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立项批复、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财评结论(含相关电子文档)等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二)对政府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推行“财政独立审核、审计全面复核”的投资审计模式,即由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申报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财评中心审核后,由财评中心出具独立结算审核报告,项目单位将结算资料和结算审核报告报审计机关备查,审计机关对财评中心出具的独立结算审核报告交由县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进行全面复核。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及财评中心出具的独立结算审核报告办理竣工结算,按县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出具的审计复核意见进行整改。

上级部门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评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送县审计机关进行复核。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可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按县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出具的审计复核意见进行整改。

对政府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推行“业主独立审核、审计监督”的投资审计模式,即由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申报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内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报审计机关备案,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结算审计结论办理竣工结算,审计机关对内审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的结算审计结论每年可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审计监督,如有差异,项目单位必须按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监督意见进行整改。

(三)审计复核意见书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或相应的中介机构。审计复核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高估冒算等问题,责令项目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督查机制。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项目单位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三)项目单位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四)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项目单位虚假签证、虚假变更、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因设计、勘察及监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责成项目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七)中介机构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审计结果的;

(九)中介机构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十)中介机构与施工单位、项目单位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一)项目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和不按审计复核意见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财政投资评审把关不科学,评审严重失真或造成政府投资损失的;

(十三)违反审计纪律,审计把关不严,造成政府投资损失浪费的。

第三十九条对于结算审计金额超过项目预算评审金额较大的、或审减率超15%或疑点较多的项目,审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其概算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7〕50号)同时予以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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