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防火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和意识,切实加大对火源的管控力度,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特起草《新化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可怕的灾害。它不只是烧毁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烧死林内动物及生存环境,还降低森林更新能力,引起土壤贫瘠、破坏森林涵养水源、污染空气,导致山体滑坡和生态环境失去平衡。森林火灾危害严重、扑灭困难,扑救极其危险,因此防患于未然尤其重要。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省森林防火禁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及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为森林高火险期。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起草过程 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局起草文字、政府办法制办审核、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下发新化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每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防火办严格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禁火令》草稿进行了修改,在征求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各乡镇、场、办、林业站要求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森林防火工作事关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高度重视,在县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后,取得明显成效。 三、发布新化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禁火令内容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每年的国庆节、元旦节、春节、清明节期间及节日前后15天和特殊气候需要设定的期间为我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区划范围及林坟、林耕、林路、林屋、林企结合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五大禁令”: 1、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2、严禁在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3、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4、严禁在野外野炊、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5、严禁擅自炼山、烧田埂、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四)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迅速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森林火警电话3214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