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商粮局解读《新化县鼓励投资创业若干规定(试行)》

2019-07-26 00:00:00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县商粮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新化县鼓励投资创业若干规定(试行)》(新政办发[2017]14号)。

  二、工作目标、任务、要求

  制订该文件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开放崛起”战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新化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文件依据

  我们对以前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摸底,发现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政策制订的重点与方向。由于以前所制订的优惠政策,对投资商吸引力不大、操作性不够强,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其次,对外地优惠政策进行了调研,吸取外地成功经验,确保我县新制定的优惠政策有一定的竞争力与吸引力。我们在认真参考了省、市、县等正式文件的同时,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湘设立总部企业的若干政策》(湘政发(2014)29号)、《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娄底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及考核奖励办法》娄发(2015)10号、《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发(2014)2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娄商粮发(2016)71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新化县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新发(2014)8号等文件,我们也参照了外地的成功经验,如江西省信丰县、天津市东丽区、广州开发区等省外优惠政策。这些地区,即有发达地区,也有非发达地区。总的来讲,越是贫困地区,优惠政策力度越大。同样的是鼓励上市融资奖励,作为发达地区的天津市东丽区奖励750万元,而非发达地区的江西信丰县上市奖励高达为1000万元。

  四、政策适用范围

  在我县依法注册为企业法人,并达到以下条件。1、新化经济开发区项目:自建厂房的产业项目、工业地产(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项目、租赁县经开区公建标准化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税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企业项目。2、非经开区项目(包括洋溪文印产业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

  注:纯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加工的纯矿业开采项目、国家限制类项目不适用该政策。“三类500强”、其他重大战略型投资项目、产业集群进入我县等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政策。

  五、文件核心或主要内容解读

  (一)在经开区自建厂房的产业项目,实行与其投产后实缴税金挂钩的奖励办法:

  1.奖励条件: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实际产生并实缴的年平均税金达300万元以上,且符合年亩税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奖励额度:根据项目企业实缴的税金(投产后连续3年内的年平均实际缴纳税金),按项目的供地面积分段计算一次性奖励额度:即年平均税金达到10万元(含)—15万元/亩的,按2万元/亩标准奖励; 年平均税金达到15万元(含)—20万元/亩的,按6万元/亩标准奖励; 年平均税金达到20万元(含)—25万元/亩的,按10万元/亩标准奖励;年平均税金达到25万元/亩或以上的,按15万元/亩标准奖励。

  3.对投产后前三年的任一年度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按以上奖励额度的一半给予奖励;投产后前三年期满,经审核,达到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将以上奖励额度的另一半奖励到位。

  (二)经开区工业地产(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项目,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由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业主引进的企业租用其标准化厂房生产,所引进企业投产后连续3年内所缴税金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奖励给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业主。但不得重复享受中介人奖励。

  2.项目竣工验收后如未及时出租,由县经开区按实际未出租时间每月5.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标准厂房投资者给予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对于符合入园条件、租赁县经开区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经营的企业,其入驻后前三年租金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第六年的租金按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四)税费征收奖励。产业项目(包括标准化厂房出租项目)厂房、办公用房报建手续相关收费按照住宅标准的20%收取,并按所缴契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项目企业。

  (五)创建文旅(上市)小镇的奖励。

  1.奖励对象:按《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等相关政策,入驻到文旅(上市)小镇、符合全域旅游产业链的企业,包括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医疗、食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康养、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旅游地产、旅游工程建设、先进制造业等)的已上市或拟上市企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企业服务机构(产业孵化器、咨询设计、检验检测中心、开放实验室、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

  2.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入驻企业租赁统一安置的临时办公、营业用场地或宾馆,补贴一半租金;对入驻的每家企业,租赁统一安置的办公、营业用建筑物的装修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补贴一半费用;政府负责文旅(上市)小镇临时办公、营业用场地WIFI的全部费用;孵化器企业的奖励按国家规定执行。

  3.上市扶持政策:IPO绿色通道、并购重组绿色通道、发债绿色通道、上市奖励。

  4.入驻企业所缴纳税金的县级实得部分的40%,在企业存续期内以政府补贴方式奖励企业,每半年奖励一次。政府给企业的奖励在扣除企业的土地和建筑物投资成本后,须全部用于政府为企业配置的扶贫项目投资、运营与维护。政府再将入驻企业所缴纳税金县级实得部分的40%配套用于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设施的投资、运营与维护。

  5.文旅小镇入驻企业,在新化缴纳社保及五险一金的高管及骨干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返奖政策:

  对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60%奖励给个人,以补贴形式每年奖励一次。

  对非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80%奖励给个人,以补贴形式每年奖励一次。

  (六)支持企业上市融资。1.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

  (七)总部企业奖励。鼓励引进总部企业落户新化。凡投资者在新化注册公司、总部迁入新化,但主营业务在新化县外,依法将所创税金缴纳在我县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总部企业所缴纳税金的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总部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的县级财政实得部分,非合伙企业按80%奖励给个人,合伙企业按60%奖励给个人。总部企业迁入我县文旅(上市)小镇项目的奖励,不享受该条政策。

  六、其他规定

  2017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招商项目,凡符合园区规划和准入条件的,原则上都要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不进园区的非资源型工业项目,除新化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另行约定外,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