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9-07-29 00:00:00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县民政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区道路、广场、高层建筑物和住宅小区日益增多,一些“刻意夸大、祟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的不规范地名时有存在,急需清理规范。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任务、要求:

  认清工作形势,充分认识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明确将地名名称审批列入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并明确县民政局为县大规委成员单位,坚持“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地名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落实各成员单位地名管理工作职责。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城管等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严格把关,把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名批复列为各类建设必要的申报资料,各新闻媒体和城管的广告管理部门依据地名委员会批复进行各类宣传报道活动。

  三、文件依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民政部等六部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1、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方案,提交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公示和专家论证后,县地名委员会审批。2、新建的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命名和审批。3、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及风景点、纪念地等名称,在征得县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文件执行期限:没有上级相关文件政策废止前,无期限。

  五、文件核心和主要内容解读:

  坚持“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地名委员会的协调作用,认真落实部门地名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地名的申报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办理,地名的命名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针对我县城区高层建筑和住宅小区命名没有到地名主管部门审批;有的部门设置标志不使用标准地名;少数广告媒体在宣传中不使用标准地名;一些“大、洋、怪、重”的不规范地名时有存在的情况,民政、发改、自然资源、城管等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从源头遏制不规范地名的产生。

  六、新旧文件对比:

  2004年出台《新化地名管理办法》,已废止。现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是规范地名命名,加强地名监管,着重对城区高层建筑和小区命名的管理,是原有政策的细化和延续。

  七、有关政策的扶持: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64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两个文件对我县现行的新政发〔2017〕6号文件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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