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4号)

2020-01-31 08:00:00 来源:霍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确保我县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对下列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的;

  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疫情扩散的;

  三、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此类信息而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五、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用品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的疫情防控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交易野生动物,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肉类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阻碍公务人员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通行不听劝阻,或者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上述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霍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 31 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