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2019-12-25 08:00:00 来源:含山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委宣传部发布时间20191225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电动车日常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规定,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4月15日起,凡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我县销售。电动车销售、维修企业或门店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
  二、所有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一律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上牌或申领临时通行标志。2020年2月16日起,我县将正式启动电动自行车的集中登记工作。其中:
  (一)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携带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明、CCC认证证书等材料,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二)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新国标且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由车主于2020年3月31日前,携带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点,申领临时通行标志,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2年9月30日,过渡期满后,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2020年4月1日起,含山县将开展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
  电动车销售、维修企业或门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二)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
  (三)假借电动摩托车名义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的;
  (四)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的;
  (五)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
  电动车主或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或消防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或申领临时通行标志的;
  (二)驾驶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以及对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伞)的;
  (三)驾驶三、四轮低速载人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未在街道指定区域停放电动车的;
  (五)电动车停放占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的;
  (六)乱拉乱接线路,对电动车进行充电的。
  四、广大市民购车前,须查看所购电动车的CCC认证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经销商拒绝提供的,请勿购买。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违标车辆,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和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五、对电动车治理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电动车主购买电动车专用保险。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含山县公安局        含山县市场监管局

含山县城管执法局    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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