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1-06 17:46:00 来源:洪雅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洪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日     

   


洪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效益,进一步提升农村安全饮水保障水平,服务一地三区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镇(不含县城城区)的集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的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为主的各类供水工程。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标准的为基本安全。水量不低于35//天;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其中有一项不达标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实行县、镇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指导,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者行为;协助做好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职能范围内工作。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应按照巩固成果、稳步提升的原则,综合采取统筹城乡、以大带小、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等方式,能延则延、能并则并、宜大则大、宜小则小,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考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筹资方案、运行管理体制、水价和计征方式以及水质检测体系建设。

第九条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试行)》(川水函〔20091165号)和相关编制大纲编制,管网延伸或工程改造等项目可适当减少不必要的章节。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以上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加强考核督促和追责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运行良、长受益。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规模较小、施工技术简单的工程,可采用村民自治的方式组织建设。

鼓励推行工程代建制,按程序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监督)制。应选派业务熟悉、作风正派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监理(监督)人员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理(监督)。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投资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投资不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专业化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水函〔2011806号)和相关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情况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集中及以下的,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县级建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统筹用于水费收入低于运行管理成本区域内工程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供水工程水量和水质达标。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日常保护管理,要严格落实各项责任,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

第二十二条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鼓励民间资金注入代替群众自筹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可在地方财政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全面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竣工验收、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洪雅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印发





政策解读: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办发〔2019〕25号)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