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 洪府通〔2019〕2号

2019-02-13 10:07:00 来源:洪雅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行政决策事项基本情况、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

(一)基本情况和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渔业资源,促进天然水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法律依据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2)《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规定: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中华绒螯蟹(河蟹)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三)开展春季禁渔的必要性

春季禁渔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恢复鱼类种群,维持水中生物多样性,改善渔业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有利于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通告》的可行性

春季禁渔制度是农业部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遏制资源不断衰退的趋势,确保渔业经济可持发展,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就是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禁渔期也正是鱼类的繁殖季节,能有效地保护鱼类繁殖,增殖和恢复渔业资源。

二、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切实做好2019年春季禁渔工作,2月15日我局通过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管理系统征求了广大群众关于《洪雅县关于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的修改意见,截止2月19日下午18时,没有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一)无意见单位

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槽渔滩镇、花溪镇、中保镇、东岳镇、止戈镇、洪川镇、余坪镇、三宝镇、将军乡、高庙镇、柳江镇、瓦屋山镇、汉王乡

(二)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单位。

中山乡、七里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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