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9-06-05 21:47:00 来源:洪雅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制定该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土地价值大幅增值,我县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是2011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当时县城、建制镇各地段土地级差和繁荣程度确定的,与现阶段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税负不尽合理。为了更好的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加强土地管理,平衡税负,有必要进行部分调整,重新发布。

(一)调整背景

1.眉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5日对市区级东坡区范围内的征收标准(眉府函[2019]7号)已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其余各县(区)要按照区域平衡的原则,结合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县城4-12元、建制镇、工矿区2-8元的幅度内予以明确。

2.洪雅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和公布新一轮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洪府发[2018]13号)实施后,原洪府发[2011]22号《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已不适应我县经济形势发展和税收征管的需求,且洪府发[2011]22号因执行到期已由县政府进行了废止。

3.七里坪镇于2018年新设立,建制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原洪府发[2011]22号规定的建制镇尚未包含七里坪镇。

(二)调整概况

1.将原中心城区按街道分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按区域确认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的区域范围实行,可减少征纳分歧,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结合洪府发[2018]13号文件的基准地价调整情况,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县城区及4个建制镇按区域范围调整后,涉及部分纳税人的税负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中心城区规划区58平方公里范围及瓦屋山镇、柳江镇、七里坪镇、槽渔滩镇。符合调整平衡原则和适用税额幅度标准。

3.其余建制镇原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调整后适用税额标准为5元/平方米。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

(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三)《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眉府函[2019]7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有效期

(一)主要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1.县城区范围内的征收标准(区域标准以省政府批准的洪雅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为准)。

一级区域。东至洪川镇南北街,西至洪川镇中山路,北至洪川镇修文路,南至青衣江北岸,年税额标准为12元。

二级区域。除上述一级区域外中心城区规划区5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其他应税区域。东至城东电站及祝河坎,西至遂资眉高速公路及止戈镇安宁村叶河坝,北至规划的遂资眉雅铁路,南至乐雅高速公路,年税额标准为8元。

2.建制镇范围内的征收标准。

(1)瓦屋山镇、七里坪镇、柳江镇、槽渔滩镇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8元。

(2)除上述四镇外各建制镇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5元。

(二)有效期

本文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一)2019年4月12日在县政府网站对拟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进行为期9天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2019年4月18日网上社会公众共阅读下载242人次,县税务局未收到反对意见。

(二)2019年4月16日在洪雅县税务局4楼会议室组织部分纳税人进行座谈发放调查表征求了相关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人数11人,无意见3人,占27.27%,有意见8人,占72.73%,意见内容主要反映为拟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调增幅度偏高。尤其以将军工业园区内企业代表反映,企业成本增加,经济压力大,在目前国家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大背景下,建议适当降低调增幅度。

(三)本文件涉及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2019年4月16日已与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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