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起,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提高报销标准了。 01.在市内按病种收费标准结算的,顺产和无医学指征剖宫产报销额最多可提高1556元,具有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最多可提高2838元。 02.在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分娩的,超过本市同级医疗机构同一病种收费标准的,按市内同级医疗机构同一病种收费标准结算,顺产和无医学指征剖宫产报销额最多可提高876元,具有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最多可提高2658元。 03.因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和市外未达病种收费标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规定报销。 新政策将大大降低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报销待遇。 例:一名参保人员因生育在区人民医院住院,发生费用3600元,按原政策最多可报销1000元,按现行政策可报销2400元,多报销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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