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烟草专卖局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方案》听证会公告

2019-12-02 00:00:00 来源:什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什邡市烟草专卖局

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方案》听证会公告

    为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局拟对什邡市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以达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我局决定组织召开关于《什邡市2020年至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什邡市2020年至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听证会时间:2019年12月10日上午9:30

三、听证会地点:什邡市烟草专卖局四楼会议室(什邡市回澜镇青雀路30号)

四、参加人员:卷烟批发企业代表、社区工作人员、卷烟零售户代表、卷烟消费者代表、拟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人员代表,其他旁听人员。有意参加者请前往什邡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登记报名,按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产生代表。

五、报名截止日期:2019年12月9日17时00分

六、报名内容:姓名、性别、身边证号、单位及职业、许可证号(卷烟零售户)、联系电话。

七、报名受理部门:什邡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838-8225813;

八、报名地址:什邡市烟草专卖局(什邡市回澜镇青雀路30号)

 

附件:

1. 什邡市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报名表

2.什邡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至2023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方案(草案)

 

 

                                    

什邡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什邡市烟草专卖局2020年至2023年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条 为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什邡市新的行政区域划分的辖区内区域特征、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什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事宜。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间距标准

(一)老城区区域新设零售点布局按照间距不少于35米(含)设置。

(二)新城区区域新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5米。

(三)场镇区域新设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

(四)自然村以人口规模为标准,原则上按照每1000人设置1户,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按2户设置,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按3户的标准设置,方法以此类推进行设置。现有自然村已经超过设定总量的,不再新增。

(五)城镇之间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的路段新增设零售点按归属区域卷烟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

(六)中、小学校内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区中、小学校进出的大门周围30米内(含)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农村中、小学校进出的大门周围20米内(含)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因历史遗留的零售点保留设置,待其自然消退。

(七)综合性商贸、集、农贸市场店面(门点)原则上按 50 个(含)设定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50-100 个(含)设定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100个以上(含)设定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8个,且新增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米,已超过设定总量的,不再新增。

(八)车站、火车站等交通站点内设置零售点按照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设置,小型交通站点内不满足10米要求的,可设置总数不超过2个的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卷烟零售点按独立一区一证原则设置,左右两侧可互通的视为一个服务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间距标准限制: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而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面积在200(含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各类商场、超市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三)经营面积在500㎡以上(含500㎡)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酒店、茶楼等对内服务的娱乐服务类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四)本地残疾人、困难户、军烈属等符合国家帮扶政策的特殊群体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且本人经营的,凭有效证件或证明经核实后的(仅限一证);

(五)凡因历史遗留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邮亭等迁入门店内经营的;

第六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一)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商店(含商场、超市等)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除外);

(二)因历史遗留延续至今的占道零售烟摊不接受城管部门综合治理的,不再设置零售点。若继续占道经营,应出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占道证明;

(三)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 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场所面积,不含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五)自然村已经扩展到新城区的应该按新城区合理布局距离限制;对于行政区划调整进行乡镇合并的乡镇,按原布局设置不变。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最近的持证人的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测量误差正负不超过1米。街道中间设置有封闭式隔离栏的,隔离栏另一侧的卷烟零售点不纳入测量范围;有绿化带或其他障碍物的,测量时应绕开,按最近的通行距离测量。测量需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测量;

第八条 本规划由什邡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划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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