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和禁烧“高香”的通告 什府通〔2020〕1 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市行政辖区禁止燃放孔明灯和禁烧“高香”(总长度超过90厘米的祈福祭祀用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什邡市区雍城东路以西、雍城南路以北、雍城西路以东、雍城北路以南区域,即雍城路环线(围城路)以内区域;市区安康路以南、金河路南段以东、金沙江路以北、京什东路以西,即雍湖公园环线范围内,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 三、在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在什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禁烧“高香”。 五、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违规烧“高香”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烧“高香”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