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公安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2020-02-05 00:00:00 来源:什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什邡市公安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维护

社会稳定的通告

    为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我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网络等通讯工具和其他方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和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发布、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严禁借防控疫情之机非法生产、销售药品、食品和医疗器械;严禁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对病人、疑似病人、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严禁干扰、破坏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检验和隔离疫情严重场所等切断传播途径的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要求,不得拒绝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人民警察、卫生防疫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为预防、控制疫情而现场采取的交通管制、就地检验、现场检查等防控措施,不得拒绝、阻碍执行。

六、严禁借机煽动群众,蛊惑人心,聚众闹事,制造事端,冲击党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严厉打击打砸抢烧行为。

七、严禁借防控疫情之机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邪教破坏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特此通告

 

什邡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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