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什 邡 市 公 安 局 什 邡 市 司 法 局 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危 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期,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十分关切。但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重点高危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严惩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镇政府、街道办及村(居)委会等单位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高危重点人员,立即向所在村(居)、镇(街道)或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020年2月12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高危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本人居住所在村(居)或镇(街道)登记报告。本通告发布后,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或有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高危重点人员须于当日及时进行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什邡市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什邡市公安局 什邡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