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高香等事项的通告

2020-01-19 08:00:00 来源:中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县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GB26386-2011《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江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北塔公园、白塔寺、寿宁寺及县城区一环路以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禁止销售、燃烧可燃部分长度大于50厘米且直径大于1厘米的高香,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禁燃放区外的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爆竹、孔明灯、高香: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宾馆、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三、2020年1月24日6时至2020年1月25日22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北塔公园、南塔公园、公园广场、玄武公园、魁山公园、寿宁寺、镇江寺、火神庙。

四、春节期间禁止在北塔公园、南塔公园、公园广场、玄武公园、魁山公园、寿宁寺、镇江寺、火神庙等管制区域内摆摊设点。

五、本通告所称春节期间是指从2020年1月20日6时起至2020年2月8日22时止。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环保、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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