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爱政办规字〔2017〕2号文件解读

2017-08-02 13:40:25 来源:牡丹江市爱民区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爱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爱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合理优化畜禽规模养殖场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爱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和黑环函201667号文件、牡环函2016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全省畜牧产业发展推进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三、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四、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3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五、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区政府依法划定的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禽畜养殖专业户的区域。限养区是指区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可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备案制度、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四)镇、办事处应严格按照爱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科学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组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推进全区生态建设和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发改、环保、农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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