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2020-02-05 08:00:00 来源:首页_南部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以下简 称《名录(2019 版)》)规定和《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 环评函〔2019939 号)等相关要求,现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根据《名录(2019 年版)》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 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 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 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 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17 年至 2019 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 纸等 33 个行业应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未依法领证或登 记的排污单位,应于 2020 3 31 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 1) (二)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 列入《名录(2019 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 2020 8 31 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2020 年纳入排污许 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 2) 在本《通告》规定的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核发和督办机关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南充 市南部生态环境局负责区域内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 登记工作,负责宣传、督促、组织区域内相关排污单位申领, 对相关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和执法检查以及问题整改落实。

联系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0817-266892313980305082(卫寓文)

县生态环境局:0817-559944713990738633(敬文峰)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网址 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 注册后登录填报。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 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 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办法(试行)》要求,实 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4、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

1、按照《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 号)相关要求,排污登 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2、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 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 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 以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 以查处。

六、其他说明

(一)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 办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由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 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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