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蓬安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即:嘉陵江干流及其支流溪河、渠江水系支流溪河。 二、禁捕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禁捕期暂定为10年。 三、禁捕内容 (一)在禁捕期间,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拖网、围网、地笼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行为,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三)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 (四)禁止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行为。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禁捕监管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依法依规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电话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蓬安县农业农村局0817-8691836,蓬安县公安局110,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17-8630670。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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