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横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我县人民政府2012年8月28日印发,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是目前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唯一一部管理办法。随着我县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取得产权证已年满5年,部分业主提出要求转为全产权或申请上市交易的愿望强烈,但由于之前《办法》中没有对我县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做出相应规定,使得仅依靠《办法》现有的规定已不能满足部分业主要求转为全产权或申请上市交易的需求,因此,适时修订《办法》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修订依据 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以及《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抵押、查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规〔2017〕3号)等有关规定。 三、相关修订建议 一、为维护文件的延续性,文件标题“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应当与自治区、南宁市对应文件相衠接,建议修改为“横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二、建议将《办法》第一段中“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的有关规定”改为“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原因是《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已废止,《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为现行最新办法。 三、第一条第1、“具有横县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县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因公安部门取消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区分,建议将“非农业户口”的说法改为“原非农业户口”。 五、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转为全产权。交纳的相关价款存入县财政局专户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基金。 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评估价格低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需要向政府交纳60%的相关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县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第四十六条第(二)规定:“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均于2009年9月1日后签订,其中《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7项约定“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其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因此,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价款)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需向政府交纳相关价款,符合《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确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评估机构选定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县住建局)牵头,以询价方式向社会招标评估机构,参加询价方式招标的评估机构不得低于五家,以低价抽取三家评估机构作为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评估单位。”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评估费用在业主向政府交纳60%的相关价款中列支,即在县财政局经济适用住房基金专户中单独列支。”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按规定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根据以下规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 此条参考《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抵押、查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规〔2017〕3号)第一点第(二)小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业主缴纳相关价款后,凭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同意上市交易证明到县房地产管理所、县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2年8月2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横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横政办发[2012]155号)同时废止。 文件链接:http://www.gxhx.gov.cn/xxgk/xxgkml/jcxxgk/wjzl/t414824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