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12-15 08:00:00 来源:松溪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0124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8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2056号)精神,为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我县平台经济和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集群注册,是指在电子商务园区内,市场主体以运营公司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运营公司负责住所集中托管服务的住所登记管理模式。

电子商务园区,主要从事电商产业的投资、建设开发培训与管理,由政府设立或管理,为入驻的电商主体提供优惠政策、配套服务及便利化的物流资源,是一个以助力小微企业创业和带动传统企业合作共赢为目标的平台。(以下简称园区)。

住所(经营场所),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以下简称住所)。

集群注册的企业,是指入驻园区,由运营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集群企业)。

第三条 运营公司,是指由园区管委会(没有设管委会的,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下同)授权或指定,承担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为入驻园区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的公司。

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以下内容:产业园的运营管理;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代办相关商务托管事务,房屋及场所租赁、物业管理等服务。

运营公司应当具有固定、合法的住所,具备开展集群注册住所托管的能力。

运营公司应当对其托管的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集群注册。开展集群注册的,应当授权或指定一家运营公司开展住所托管服务。

第五条 在园区内从事以下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集群注册:

(一)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文化创意产业;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四)商务服务业;

(五)股权投资业;

(六)其他适合集群注册的服务性行业。

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集群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集群企业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运营公司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第六条 下列行业及市场主体不适用集群注册: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涉及限制禁止类、负面清单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涉及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行业;

(四)生产加工业、制造业、种养殖业、旅馆业、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等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

(五)除股权投资外的投资、投资管理、担保等金融相关行业。

第七条 运营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应当对集群企业经营项目和相关注意事项予以事先告知,并订立书面合同。托管合同条款应当包括托管的期限、托管的内容、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并约定运营公司有权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及信函。

第八条 国家机关通过邮政寄递公文,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自运营公司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运营公司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第九条 集群企业可以委托运营公司为其代理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共同对其提交的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集群企业凭运营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的使用证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将托管合同向登记机关备案。允许将同一场所(地址)登记为多个集群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

登记机关应当在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十条 运营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的托管住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知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提供登记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运营公司应建立公司商务秘书制度,公司商务秘书负责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运营公司的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应在商务秘书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商务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运营公司应当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合同书;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运营公司代理集群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及提交相关文件;

(四)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五)与集群注册企业联络沟通的记录,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等;

(六)其他应当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运营公司与集群企业因以下原因解除托管合同关系的,应协助集群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定期通报有关行政机关。

(一)运营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

(二)运营公司与集群企业双方协商自愿终止托管合同关系的;

(三)集群企业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存在其他违法或违反承诺行为的,运营公司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

第十四条 运营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协助行政部门处置集群企业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运营公司应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相应许可。

运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情况暂停办理新设集群注册企业登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协助集群注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记、扶持资格或财政补助的;

(二)未发挥企业托管作用或未对入驻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

第十五条 集群企业通过运营公司或预留的联系方式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视为在注册地进行实地营业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监管部门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法予以处理。

集群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鼓励运营公司对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提供就业的集群企业减免托管费用。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加强集群企业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承诺书

2. 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函

 

附件1

 

承 诺 书

 

    ,身份证号:      ,拟在松溪县设立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时与     公司签订托管协议,由      公司提供场所进行托管,同时以集群注册的方式进行登记,并全权授权      公司代办营业执照。现      公司委托   身份证号码: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托管证明函

 

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松溪县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及   授权指定,   系住所托管于我司的市场主体。我司为其提供的办理集群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   。我司已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订托管合同,充分知悉并核实该企业或个体户的详细信息,同时对其托管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我司跟踪服务企业或个体户的商务秘书为:   ,联系电话:   ,负责对企业或个体入驻前后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专此函达。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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