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0-01-08 15:00:00 来源: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作者: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闽政地〔2019〕1002号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集体土地0.999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元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申请工业仓储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西芹镇西芹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西芹镇西芹村集体土地0.9990公顷(地类为:果田0.9338公顷、农村道路0.065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收园地(果园)的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60750元/公顷×0.6=39645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类经济林):

19380元/公顷×6倍=116280元/公顷。

(二)征收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的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660750元/公顷×0.24=158580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20年1月1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延平区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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